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》,其目的在于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、立体急救门类齐全、硬件配置先进、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。
但整体而言,这部俗称“好人法”的条例,最引人关注的还是在于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,并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,对患者造成损害的,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这条法规从法律上主动明确好人不承担责任,对激励更多人积极行善而言,会有不少积极意义。比如,个人在公共场合心脏骤停,在专业医护人员到达之前,如果 没有志愿者及时提供急救服务,身体和脏器极有可能因为长期缺氧导致出现生命危险。相反,有志愿者的急救帮助,则极可能挽救受助人的生命。
当然,由于胸外心脏按压手法可能导致受助人肋骨骨折,因此,立法者认为需要对这一可能后果提前规避相应责任,进而才能更好地鼓励更多人放心地参与急救。
但事实上,即便没有“好人法”,根据现行民法,急救志愿者同样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虽然存在受助人被挽救生命,却有意外的情况发生,但法律无意苛责志愿者基于良好动机,为不可避免的意外买单。
现在,在现行法律可以理清的情况下,增加这一好人免责条款反而徒增疑惑。
这一免责条款,主要针对此前出现的助人为乐被诬赖的案例。但这里需要明晰的是,好人被诬赖,不是因为好心提供了帮助,而是受助人以为肇事过程无法复原, 抓住提供救助者,将其咬定为肇事环节的人。倘若真出现这样的意外情况,核心在于理清谁是肇事者,依靠事实证据来确定侵权责任人,既无需也不必依靠法律授予 天然的免责“黄马甲”。
就目前而言,公共场合的急救问题,恐怕重点并不在于鼓励更多的人加入急救志愿者的行列。因为推行公共场合的志愿 急救,最缺的不是爱心,而是硬件设备和技术:公共场所是否有充足的救助设备,是否有足够的志愿者接受过急救培训。这两项才是真正决定意外发生之时能否有及 时的救助,以及有效的救助的关键所在。
或许,这里也确实存在参与救助者本身出于好心,但因为手法和技术不专业,导致无法产生最佳救助后 果的可能——好心没有达到好结果。要规避这一局面的产生,法律最核心的要点不在于鼓励更多人大胆地去行善,而应是着力于提高公共急救设施的安置,以及支持 政府与民间去培育更多人,熟练地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。遗憾的是,上海的条例在这两个方面着墨并不多,目标也相对笼统。
“好人法”的最终落脚点,需要聚焦于如何创造更多更专业的好人,这恐怕是今后更加实实在在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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